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之內不得再代言
近日,央視網快看針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問題邀請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分析,岳屾山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一、廣告代言人不得推薦沒有使用過的商品;二、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受到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三年之內不能夠再代言廣告。
標簽: 明星 代言 虛假廣告 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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