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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廣電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管理的意見》

    1月26日消息,中央宣傳部辦公廳、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管理的意見》(下稱《通知》)。

    《通知》明確,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教育引導播音員主持人,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職業道德建設作為立身之本,自覺抵制名利誘惑和低俗庸俗媚俗,凈化“交際圈”“朋友圈”,始終珍惜榮譽、謙虛謹慎、愛崗敬業,塑造良好公眾形象,做德藝雙馨的新聞工作者、文藝工作者。各播出機構要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言行,明確要求播音員主持人不得參加有損媒體形象、自身形象的組織和活動,不得利用職業身份和個人知名度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不當言論、做出不當舉止等,引導他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更加自覺地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

    《通知》提出,各播出機構要對播音員主持人參加社會活動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管理原則和審批流程。對于播音員主持人參加外單位的社會活動,各播出機構要統一管理、分類施策,實行事前報批或報備制度,嚴明有關財務規定和廉潔紀律要求。

    《通知》要求,各播出機構要嚴格執行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和執業注冊制度,不得使用無執業資格證書和未按規定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擔任播音員主持人。各播出機構不得在新聞評論類等常設節目中,使用嘉賓行使掌握話語權、引導節目進程、串聯節目等主持人職能,晚會等非常設節目以及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常設節目如確需使用嘉賓主持,須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備。

    標簽: 中宣部廣電總局 播音員 主持人 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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