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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讓觀影“屏攝”變為“侵權攝”-每日聚焦


    (資料圖片)

    張智全

    這些天,你的社交媒體有沒有被各種電影院里“隨手拍”的電影照片、視頻刷屏?你是否也在朋友圈里看完了一部電影?近日,隨著《灌籃高手》等影片熱映,觀眾在電影院里掏出手機拍銀幕的行為也引發熱議:“屏攝”是情懷還是跟風?是分享還是侵權?(4月26日《武漢晚報》)

    所謂“屏攝”,通常是指觀眾在電影院觀影期間,用手機等設備拍攝大銀幕中的電影畫面的行為。作為類似于“打卡”的一種“隨手拍”行為,如果“屏攝者”純粹是為了欣賞、保留影片的唯美畫面,倒也無傷大雅。

    然而,在智能手機時代,人人都是攝影家,觀影中隨意“屏攝”,不但會影響其他觀眾觀看影片的體驗感,破壞正常的觀影秩序,而且因拍攝的畫面或視頻片段能夠輕易上傳于網絡,可能對影片權利人構成侵權,導致“屏攝”變為“侵權攝”。事實上,也正因如此,電影行業近年來可以說是飽受“屏攝”侵權之苦,嚴重影響了電影事業的健康發展。

    “屏攝”之所以會變成“侵權攝”,主要是因為“屏攝者”會對影片內容進行錄音錄像,容易侵害影片權利人擁有的相關著作權。盡管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及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但在現實中,不少“屏攝者”對影片往往是拍照片和錄音錄像并舉,且對拍攝的照片或視頻片段并不是供自己欣賞,而是發布到社交媒體被一些商業機構用于引流,早已超出了不作為商業用途的合理使用范疇,已侵犯了影片權利人享有在先的作品傳播權、復制權等多項著作權。

    “屏攝”侵權行為泛濫,既源于“屏攝者”的法治意識淡薄,更源于法律的約束不力。2017年3月起施行的《電影促進法》第31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這種止于宣誓層面、僅要求違反者離場的禁止性規定,顯然不能釋放出“鋼牙利齒”的威懾。加之多數“屏攝者”自我道德約束能力差,自然難以有效遏制這類既損人利己又涉嫌侵犯影片權利人著作權的“屏攝”行為。

    不讓“屏攝”變為“侵權攝”,必須強化法律約束。雖然現行《著作權法》對“屏攝”滋生的各種侵權行為規定了具體法律責任,但這些法律責任主要是為侵權結果所設,救濟權利人的傾向明顯,難以實現源頭遏制“屏攝”的預期效果。對此,要堅持源頭治理導向,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將禁止“屏攝”寫入法律條款,并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系統設置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如此,才能倒逼任性的“屏攝者”主動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

    當然,不讓“屏攝”變為“侵權攝”,也需要觀眾主動強化自律。影片是電影從業者費盡千辛萬苦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既需要得到應有的回報,更需要保護其知識產權。作為理性的觀眾,不能為了一己私利損害他人權利。否則,不僅有失基本道德素養,也會把自己置于法律責任風險中,可謂得不償失。

    漫畫/王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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