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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罰手段劍指高空拋物 遏止高空拋物社會公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于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從六個方面修改補充刑法。草案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今,隨著城市化的高度發展,很多人居住在高樓林立的小區中。但遺憾的是,一些人的道德素養和規則意識并未隨之提升,高空拋物事件時有發生,并導致了一些人身傷亡的悲劇。而且,由于高空拋物的隨機性任意性、所拋物品對人身帶來的嚴重傷害,其已經成為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社會公害。因而,以刑罰手段劍指高空拋物,將有助減少這一社會公害。

    無論從常識角度出發還是從法理角度出發,高空拋物已經不是不講文明的陋習那么簡單,而是視他人的財產生命為兒戲的惡習。因為,大部分高層建筑均處于鬧市區,下方是馬路和小區等公共場所,來往行人及車輛較多。高空拋物顯然給不特定群體帶來嚴重威脅,輕則導致車輛等財產受損,重則導致人身受到傷害,甚至喪失性命。

    據權威人士測試,高空拋物的沖擊力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哪怕一個很小的物體也可能致人傷亡。如2018年3月,深圳市某小區,一高空拋落的蘋果將一嬰兒砸至昏迷,被送入ICU搶救。高空拋物的社會危害程度不比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危險駕駛罪小。日常生活中,人們行走在裝有防護設備的人行道上提高警覺,看到狀態異常車輛時及時躲閃,還有可能逃過危險駕駛的傷害,且肇事者也好查找。高空拋物卻像隱藏在身邊的炸彈那樣隱秘而又危險,任何人只要外出,就有可能從高樓大廈下經過,就可能遭遇天降之禍。

    因而,對行為人處以刑事責任不僅適當,而且必要。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于2019年11月印發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指出,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此后,已有多個行為人因高空拋物被判處刑罰。

    高樓林立的現代社會,不能放縱高空拋物這一社會公害。高空拋物入刑也意味著再發生類似事件,尤其是導致人身傷亡后,公安部門將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動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偵破案件,找到元兇。這既能更好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也利于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進而捍衛公眾的“頭頂安全”,讓無辜者免遭天降橫災。

    標簽: 高空拋物 危害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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