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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絲芭訴馮薪朵違約 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約

    文書顯示,原告絲芭公司訴稱,其與被告馮薪朵于2013年簽訂《SNH48專屬藝人合約》約定,原告作為獨家及唯一經紀人,可全權代理被告所有演藝事業,被告保證不為絲芭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演藝活動。在原告的積極培養下,被告逐漸成長為一名優秀且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知名藝人。但被告自2020年2月開始,拒絕返回公司生活中心參加原告安排的相關演藝活動。原告多次發函,被告仍舊拒絕履行合約。此后,更擅自與第三方合作從事演藝活動。被告嚴重違反合約約定,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請求判令雙方解除合約,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00萬元及律師費損失5萬元。被告馮薪朵辯稱,雙方合同解除因為原告不給被告安排工作,也未向原告發放生活補貼,被告沒有違約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在合同的履行期屆滿前,被告未能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能積極履行合同,經原告催告仍不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綜合考慮各項因素,法院認為原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承擔500萬元違約金金額過高,酌情予以調整。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約,馮薪朵支付絲芭公司違約金120萬元。

    天眼查案件流程顯示,馮薪朵已提出上訴,二審已于9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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