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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簡訊:北京互聯網法院:未經授權在直播中翻唱、使用歌曲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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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報訊(記者 鄭蕊 韓昕媛)12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并指出,新業態為主要侵權模式,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的侵權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一是在線音樂平臺傳播未經授權的歌曲;二是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授權翻唱歌曲,或將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三是短視頻中未經授權翻唱歌曲,或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四是音樂素材平臺,未經授權提供鈴聲下載、伴奏音樂等;五是在線卡拉OK平臺,未經授權提供“K歌”服務;六是智能產品內置軟件中存儲未經授權的歌曲并可進行播放。其中,直播、短視頻領域侵權案件的審理容易引發社會關注。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如下司法裁判導向:一、直播平臺參與主播直播打賞分成,并設置專欄提供直播回看服務,且未盡到與其商業模式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其對于主播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短視頻平臺對用戶利用平臺曲庫中未經授權歌曲制作并傳播短視頻的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三、短視頻剪輯平臺明知第三方平臺授權不明,仍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構成侵權。

    標簽: 未經授權 網絡音樂 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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