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粵明被罰!明星代言要學會“心明眼亮”_當前資訊
(資料圖)
近日,知名演員潘粵明因代言廣告被罰引發熱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潘粵明因違反廣告法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約25.8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
據報道,經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明,潘粵明接受委托拍攝了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屬保健食品)60秒視頻和3張平面精修圖片用于商業推廣。60秒視頻含有當事人手持日加滿牌日加滿飲品作“緩解疲勞,增強免疫力,日加滿隨時為我補充能量”等獨白內容,同時視頻中顯著標明“日加滿品牌摯友 潘粵明”。銷售日加滿飲品的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在各網絡平臺發布時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上海市監局認為潘粵明違反了廣告法中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的規定,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為。
潘粵明犯的,其實是個低級錯誤。無論是做演員還是拍廣告,法律底線和高壓線堅決不能碰,否則再好的演技都沒用,再大的知名度都會受損。身為公眾人物,潘粵明不至于無視法律,可事實證明他并沒有重視廣告法,否則不至于如此明確的規定都能違反。
潘粵明違規代言,既有損個人聲譽,也損害消費者利益,教訓不可謂不深刻。作為事關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特殊商品,保健品從生產銷售到代言等各個方面,向來都是明星代言翻車的危險地段,也是監管的重點。今年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劃定的明星不得代言的領域中,就包括保健食品。
值得一提的一個細節是,潘粵明拍攝代言的日期,是2021年3月15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里,做了一個違法的代言廣告,真是諷刺。公眾人物代言廣告,是用自己知名度為產品擴大影響力,用自己的信任度為產品背書。可是,潘粵明等明星代言一再翻車,哪里對得起消費者的信任?廣告代言是一份責任,不能“一拍了之”。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是應該堅持的商業原則,也是演藝明星應該堅持的操守。
據上海市監管局介紹,因為廣告持續時間短,且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表現良好,最終給予從輕處罰。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也值得更多的明星引以為戒,在接拍廣告前要學會“心明眼亮”,對產品質量和性質要“心明”,對是否違規要“眼亮”;要把相關規定記在心里:代言可以,違法不行。
圖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